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入住的或入住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服务收费。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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