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维修单位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维修单位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维修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物业维修资金专门管理机构申请列支物业维修资金;
(五)市、县物业维修资金专门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六)市、县物业维修资金专门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将所需物业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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