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高层商品房二楼的业主一致承诺不使用电梯,电梯也不需要在二楼停。他们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同意二楼业主不缴电梯运行费。请问,不使用电梯就可以不缴电梯运行费吗?
答:《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应用解释》(沪房地物[1997]954 ;号)中规定:“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按整幢业主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住宅底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 除规定的“底层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外,其他层面的业主都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电梯运行费。因此,二楼的业主凭自己的承诺,提出不分摊电梯运行费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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