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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的设置条件基本要求

分类: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19-06-25 976次浏览

  

 

凡储存消防用水的水池均称为消防水池。有生活、生产和消防合用的消防水池;有生活消防合用的消防水池;有生产、消防合用的消防水池;有独立的消防水池。

    (1)消防水池的设置条件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有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之和超过25L/s。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1)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消防水池的设置要求

    以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防水池内的消防用水一经取用之后,要尽快补水,以供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第二次火灾使用(如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高层工业建筑和重要的工厂企业单位,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第二次火灾),或检修后补充。一般情况下,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2.根据消防用车的功率,当消防水池供移动式消防车取水时,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凡在消防水池保护半径内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都可贮存在该水池之内。

    3.供消防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为保证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要求其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的外墙(或罐壁)距离;低层建筑不宜小于15m;高层建筑不宜小于5m,甲、乙类液体储罐不宜小于40m;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40m,并不宜大于100m;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保护建筑。

    4.在消防水池的周围应设消防车道,一般消防车从水池内取水灭火,消防车道应能通向被保护的建筑。

    5.对消防水池的容量,《建规》规定;消防水池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而《高规》则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当高层建筑的室外给水管道能够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高层建筑设计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不能保证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和室外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